申请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变更对犯罪嫌疑人万书国采取的强制措施,将万书国释放。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万书国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现被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申请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万书国亲属的委托,担任他的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法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限届满,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首先,本案曹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19日起诉至贵院,4月15日14时30分本案在曹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贵院当庭决定延期审理,曹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建议恢复法庭审理,贵院同日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6月19日贵院通知辩护人参加6月24日下午2点再次参加庭审理活动,辩护律师准时到达曹县后,上午在合议庭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交换了一些初步意见(合议庭记录在案),因证据不足,检查院要求法院不开庭审理,但公诉机关至今未作出要求补充侦查的建议,辩护人也未收到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故本案审理期限接近3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本案的审理期限已满,法院应当依据开庭情况作出判决。
其次,本辩护人于8月3日收到贵院邮寄的《曹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从内容看,曹县检查院的变更起诉将原来指控万书国拖欠农民工资368016元,更改为235545元,属于法院审理认定的问题,其根本事实没有变化,不属于变更起诉的范围,检察院的做法明显是为了变相超期羁押万书国,违反我国刑诉诉讼法的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诉讼法》202条只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补充侦查,审判期限重新计算,没有规定变更起诉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2年12月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没有规定检察院变更起诉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我们只能以新的规定适用本案。
基于上述理由,我作为犯罪嫌疑人万书国的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9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望贵院予以批准,以维护万书国的合法权益!
呈
山东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 8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