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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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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八旬农妇骗医保 构成诈骗被判刑并罚金

案情简介:

200912月,忠县石宝镇某村王某的妻子贾某被诊断为癌。因贾某未参加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家庭贫困,无力医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王某决定用其岳父的诊断证给其妻贾某治病,贾某拿来其父的医疗就诊证。20102-11月,贾某冒用其的名义,次在重庆市某医院就诊,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22612元。贾某201110月逝世。此骗保犯罪事件于2012年3月被举报,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发后,某退出赃款10000元。

辩护律师: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杨义禄(15178922678)、李春梅(15223691979)律师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处以一年半到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辩护人辩称:第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2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 

 判决结果:

    辩护人的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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