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忠县石宝镇某村王某的妻子贾某被诊断为肝癌。因贾某未参加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家庭贫困,无力医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王某决定用其岳父的诊断证给其妻贾某治病,后贾某拿来其父的医疗就诊证。2010年2-11月,贾某冒用其父的名义,六次在重庆市某医院就诊,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22612元。贾某于2011年10月逝世。此骗保犯罪事件于2012年3月被举报,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发后,王某退出赃款10000元。
辩护律师: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杨义禄(15178922678)、李春梅(15223691979)律师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处以一年半到两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辩护人辩称:第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2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
判决结果:
辩护人的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