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飞鹏 通讯员唐育萍 一个不满26岁的年轻人,竟伙同老同学对19岁的女同事实施抢劫并杀人灭口;一个持菜刀搭摩的,杀害司机仅抢劫到25元钱。昨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珠海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抢劫杀人案的两名被告进行死刑宣判。
记者在昨日的宣判上了解到,河南籍被告冯永亮不满26岁,2008年由他提议并伙同其两名同学,准备抢劫他在珠海的一名年仅19岁的女同事冯某。当年7月底,冯永亮得知女同事已经在单位结清工资准备回老家,认为机不可失,便以爬山为由,将女同事骗到珠海古元美术馆后山。在山上,冯永亮及其两名同学现场从女同事身上劫得2000元现金和手机,并逼迫女同事说出了银行卡放置处和密码,其间冯永亮的一名同学离开现场到女同事家中搜出银行卡,并在A TM机上核实了密码后,冯永亮残忍地杀害了这名女同事。
冯永亮抢到的银行卡内有存款4万余元,作案后他掌握了大部分赃款。法院认为,冯永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而实施抢劫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永亮提议抢劫,邀约他人参与,选定作案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并参与具体实施抢劫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掌握大部分赃款,均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冯永亮执行死刑,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的另两名案犯均已判刑。
在昨天的宣判上,另一名珠海斗门的被告陈锡汉,在2006年2月携一把菜刀乘坐摩的,在斗门村路段趁司机不备将其杀害,当场仅仅劫得赃款25元。去年1月珠海中院核准省高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锡汉死刑,但因陈在执行死刑前提出其没有作案时间,抢劫不是他所为,珠海中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昨天宣判中珠海中院认为,陈锡汉所提问题经核查均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也不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命令。
记者在昨日的宣判上了解到,河南籍被告冯永亮不满26岁,2008年由他提议并伙同其两名同学,准备抢劫他在珠海的一名年仅19岁的女同事冯某。当年7月底,冯永亮得知女同事已经在单位结清工资准备回老家,认为机不可失,便以爬山为由,将女同事骗到珠海古元美术馆后山。在山上,冯永亮及其两名同学现场从女同事身上劫得2000元现金和手机,并逼迫女同事说出了银行卡放置处和密码,其间冯永亮的一名同学离开现场到女同事家中搜出银行卡,并在A TM机上核实了密码后,冯永亮残忍地杀害了这名女同事。
冯永亮抢到的银行卡内有存款4万余元,作案后他掌握了大部分赃款。法院认为,冯永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而实施抢劫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永亮提议抢劫,邀约他人参与,选定作案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并参与具体实施抢劫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掌握大部分赃款,均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冯永亮执行死刑,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的另两名案犯均已判刑。
在昨天的宣判上,另一名珠海斗门的被告陈锡汉,在2006年2月携一把菜刀乘坐摩的,在斗门村路段趁司机不备将其杀害,当场仅仅劫得赃款25元。去年1月珠海中院核准省高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锡汉死刑,但因陈在执行死刑前提出其没有作案时间,抢劫不是他所为,珠海中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昨天宣判中珠海中院认为,陈锡汉所提问题经核查均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也不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