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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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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常识

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二)强制措施期限
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三) 审查起诉期限
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编辑:忠县律师
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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