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男子为谋求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购进并销售多种药品,销售金额达500多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欧阳富强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153030.80元的被扣押药品,上缴国库。
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欧阳富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以赣州市章贡区某处为经营场所,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从其“上线”购进多种药品,再以某商行的名义或者直接以个人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销往赣州、吉安以及福建等地的药房,药款由物流公司代收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自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欧阳富强非法购进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4863848.11元(含公安机关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价值人民币153030.8元的药品),其中已非法销售的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149062.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38244.7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富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欧阳富强非法经营药品的时间长,销售药品范围较广,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现已查实的部分即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这一期间的销售金额就达到五百余万元,远远超出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欧阳富强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欧阳富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富强的非法经营药品时间跨度长,销售范围广,经营数额是追诉标准的100多倍,原判据此认定欧阳富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