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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

案情:2012年8月1日某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贴出促销告示:“本商场家电等大件商品一律试用15天,满意者付款。”庄某见到该告示后即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2012年8月15日庄某将该冰箱退回商场,商场遂要求庄某支付该冰箱的使用费150元,但庄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案情,庄某不应当向商场支付使用费。

    本案中的庄某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本案中双方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属于试用买卖,试用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首先,在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可以购买该冰箱,也可以拒绝购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的庄某在试用期限届满时即向商场退回了冰箱,表明其拒绝购买。

    最后,商场与庄某之间并没有约定使用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庄某有权不向商场支付该冰箱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本案所述,商场和庄某没有约定该冰箱在试用期间的使用费问题,故商场要求庄某支付150元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德鸿 ﹙联系电话:1597894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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