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4月,张XX因与一许久未见的老友刘XX偶然相遇,兴奋难耐,遂相约于一酒楼吃饭。席后,酒足饭饱之余,二人已微醺。二人走出酒楼后,偶遇在这酒楼吃饭现已微醉的李XX与吴XX,李XX与张XX前因生意问题小有矛盾,趁着酒兴,二人发生了口角,继而推搡,一旁的刘XX与吴XX见状,基于义气,各自帮朋友助威,四人发生了斗殴。后被路人拉开后,发现刘XX身上有一道伤口,后经鉴定构成轻伤。张XX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张XX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人。
办案过程:我所律师接受张XX的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张XX了解案情,据张XX称,当时天色已经昏暗了,双方都是出于醉熏熏的状态,到底是谁开始挑衅,是谁最先动的手,自己记不清楚了。后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在查阅了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案发在场群众的证言后发现,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
中无法确切地查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在场群众的证言中对于案发经过的证词前后矛盾,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不清。辩护律师及时与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XX构成了犯罪。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决定对张XX不予起诉。
法律链接:《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