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9月,县公安局抓获了一批公交车上扒窃的犯罪嫌疑人,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聋哑人。我所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要求为聋哑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后经指派,我所刘邦勇律师免费担当犯罪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会见了张XX,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并依法出庭参与庭审,发表了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公诉机关认为:张XX于2012年2月起,多次在县城公交车上实施扒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盗窃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张XX于2012年2月起,在公交车上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张XX是受到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谭XX的
欺骗和威胁才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不大,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张XX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张XX应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张XX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