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钱某(男)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社会上闲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女),两人交谈中,钱某得知李某只有13岁,但因其发育较早,看起来跟16岁的女孩儿差不多。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互相有“好感”,便决定“耍朋友”。后,两人瞒着家里父母在外租房一起居住,并发生了性关系。后邻居举报有人非法同居,警察调查时发现李某未满14周岁。钱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拘留,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以钱某涉嫌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钱某案发时为17周岁。
庭审过程:检察机关称:被告钱某在明知李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钱某辩护律师称:1、钱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钱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钱某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认罪态度很好。
3、钱某的犯罪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的开始是两个人搞对象,钱某由于文化知识浅薄,对法律的无知,致使发生了犯罪行为。相对于一般的暴力强奸妇女的犯罪,钱某的犯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对于钱某的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三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