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3月因工厂不景气辞职回家。后偶遇熟人张某,二人相聚饭馆吃饭,酒足饭饱之余,张某提出盗割电缆线卖钱的想法,并邀请李某同去。李某正在家无事可做,遂同意前往。几日后,张某致电李某,说其已经看好地方,次日可行动。次日,张某开车接李某前往预定地方盗割电缆线若干,并将电缆线卖废品收购站得款1.5万元,张某分得8000元,李某分得7000元。后案发,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2万余元。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人。
庭审过程:公诉人认为:张某与李某以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所有的电缆线,且所涉金额已达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辩护律师认为:1、李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在本案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此次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其一时贪念,误入歧途,3、认罪态度好,案后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判处罚金3万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