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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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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因夫外遇暴力索赔 众亲协助被处刑罚

案情简介:

张林与妻子王芳长期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与谭玲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1年2月9日,王芳发现张林和谭玲在谭玲父母家,于是带领弟弟王猛和姐夫李彪来到谭玲的父母家寻找张林。三人在谭玲父母家发现张林后,对其拳打脚踢,并要求谭玲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对谭玲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谭玲支付现金5万元。王芳威逼谭玲说出银行卡密码,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8日晚,尚未给付的10万元由谭玲写下欠条后,谭玲才被允许离开父母家。2月22日,王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

庭审过程:

辩护人认为:一、对王芳、王猛、李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二、量刑情节:首先,被告人王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自身具有过错,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义禄)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等三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三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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