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林与妻子王芳长期夫妻关系不和,2009年与谭玲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1年2月9日,王芳发现张林和谭玲在谭玲父母家,于是带领弟弟王猛和姐夫李彪来到谭玲的父母家寻找张林。三人在谭玲父母家发现张林后,对其拳打脚踢,并要求谭玲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对谭玲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谭玲支付现金5万元。王芳威逼谭玲说出银行卡密码,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8日晚,尚未给付的10万元由谭玲写下欠条后,谭玲才被允许离开父母家。2月22日,王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
庭审过程:
辩护人认为:一、对王芳、王猛、李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二、量刑情节:首先,被告人王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自身具有过错,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义禄)
法律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芳等三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三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