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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位于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德源大厦B栋二楼).本所由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持正义、立志于维权事业的中青年律师组成。本所以“不畏强权、坚持正义”为执业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团体协作,实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秉承诚信、敬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维权发展道路,本所主任杨义禄系重庆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刑事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带领律师们为各界提供优质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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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冒名顶替被捕,律师巧辩获释

案情简介:

   张某早年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安排到某镇政府工作。工作三年后,张某离开单位前往南方打工。张某家人认为政府工作来之不易,便通过走动关系,将张某的弟弟张二冒用张某的名字顶替张某到政府上班,张二以张某的名义在政府上班四年后,被人举报,公安局以诈骗罪将张二逮捕,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认为:张二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到政府上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诈骗罪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张二冒用其哥哥的姓名前往单位上班,并获取的一定的利益,从表面上看符合刑法对诈骗罪的描述,但张二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其取得的利益是其通过劳动付出而获取的,而不是其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获取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张二无罪。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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