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诉讼中律师收集证据的难处,我所与忠县法院多次协调,近日,该院终于首次向我所律师开出了一张有效期为10天的“诉讼案件委托调查令”,收到较好的效果,有效解决了律师调查难的问题。
原告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我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一审代理人,李某向我所承办律师杨义禄反映,借款50万元是他丈夫所借,其夫通过自己多张银行卡转账偿还了大部分借款款;其夫去年冬因车祸突然死亡,转账凭证不知其亡夫存在何处,更不清楚转帐银行。承办律师清楚,除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调查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的账户交易记录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调取相应资料。为了维护委托人利益,我所承办律师杨义禄立刻向忠县法院领导和承办法官反映,要求法院向承办律师出具委托调查令;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财产线索有司法解,在诉讼中授权代理律师到金融机构调查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忠县法院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取证权,维护司法公正,研究后向我所律师发出了首份委托调查令,该令载明了调查范围和具体银行等事项。我所律师凭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调查函向有关银行调取了委托人亡夫在重庆多家银行账户转账的详细记录,能证明委托人李某反映的事实,化解了李某心中的疑惑。
我所律师凭委托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忠县人民法院后,该院有关领导说“开出首张诉讼‘委托调查令’,律师调查取证获得成功,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委托律师调查能得到被调查单位的认可;委托调查令不仅解决了律师调查难的问题,更节约了司法资源,属于一种创新措施,应上报推广。